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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和集中供养?
发布日期:2012-04-09浏览次数:字号:[ ]

           (一)城镇“三无”人员身份认定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
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②无劳动能力的;③无生活来源的(低保收入不计算在内);④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或其法定抚养、赡养人无抚养、赡养能力的。
老年人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指持有二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18周岁以下孤儿及18周岁以上仍在校就读的孤儿,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 47号)文件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申请表》;②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或其法定抚养、赡养人无抚养、赡养能力的情况说明;③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照1寸免冠照片2张;④有残疾、疾病的提供残疾证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住房属私有房产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发给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属租住公有住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发给的房屋使用证;⑥申请人拥有其它个人财产的,需出具财产清单(或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组成财产清理小组负责清查登记);⑦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亲友等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家中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将调查结果和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④县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作出审批决定。认定城镇“三无”人员身份的,县级民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城镇“三无”人员保障协议,为城镇“三无”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①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②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③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④参与或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⑤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的。
 (二)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的流程办理。
申请人: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本人,亲属、邻里知情人或社区居委会。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入住福利机构申请; ②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身份证明材料;③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④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入住县级福利中心的审批决定;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入住的,通知申请人到社会福利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填写入院登记表。社会福利中心组织入院“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到当地医院进行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⑥“三无”老年人、残疾人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

县(市、区)没有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将“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安置到市级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三)找不到家庭的流浪老年人、残疾人入住市级社会福利院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入住的流程办理。
服务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2年以上且找不到家庭的流浪老年人、残疾人。
申请人:民政部门救助科室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入住社会福利院申请。
办理流程:①民政部门救助科室提出初步安置建议,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市民政局审核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入住的审批决定。原则上每年10月集中审批安置一次;③审批同意入住的,社会福利院为老年人、残疾人办理入住手续,填写入院登记表,进行全面查体,建立病历和入院档案;④老年人、残疾人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段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
联系电话:0537-225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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