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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公墓建设服务?
发布日期:2012-04-09浏览次数:字号:[ ]

        (一)建设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塔陵园)审批按照申请筹建→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批准筹建→提出经营申请→验收→批准经营(发证)→公告营业的流程办理。

        申请条件: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②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③公墓建设单位为殡葬事业单位,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申请筹建公墓提交的材料:①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级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②公墓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③公墓单位所属民政部门的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④公墓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批准文件;⑤经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⑥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⑦项目资金来源证明;⑧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公墓经营验收提交的材料:①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文件;④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⑤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⑥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⑦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①申请筹建:按照申办单位→县(市、区)民政局(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材料;②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③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④现场勘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⑤批准筹建: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⑥申请经营验收: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经营许可;⑦经营许可验收:省民政厅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⑧批准经营:验收合格的,颁发《经营性公墓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⑨公告营业:公墓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告后正式营业。
        (二)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按照申请→审查→批准的流程办理。
        申请条件: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②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③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④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符合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②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④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②《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③《公益性公墓审批表》;④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县(市、区)民政局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做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
          联系电话:0537-22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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