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 |||
| |||
济民函〔2017〕11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6日 济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济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民政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者稽查任务职责的; (二)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受刑事处罚期满后不满三年的; (三)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其它不宜发给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六条 申请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审核批准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合法身份;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遗失、损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制度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