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简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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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明确:“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85%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以上。”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明确:“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85%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2张以上;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就业岗位大幅增加。” 二、规划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要求:“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要求:“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三、财政支持 各级都设立了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分类补助。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补助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明确了省、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7500-9600元;对租用房屋建设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3500-4000元。 2、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已运营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助,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960元、1800元和3120元。 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17-32万元的建设补助和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养老院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6-10万元的转型发展奖补。 4、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对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职养老机构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护理员,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13〕58号)文件规定,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印发申报项目通知,组织当地养老服务项目资助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项目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鲁民〔2016〕44号、济民字〔2013〕58号文件要求填写申请表、准备有关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财政部门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 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其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院建设和开办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项目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新建、运营补助项目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 四、土地供应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明确:“十三五”期间,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税费减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4〕145号)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标排放污染物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免交环境监测服务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3〕86号)规定,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设立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时,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设立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政策咨询电话及业务办理地址 济宁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2253938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小教场街10号 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2255538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75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任城区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东路10号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5661576 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5661560 兖州区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楼A座15楼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3433315 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3415407 曲阜市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曲阜市春秋西路15号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4461630 邹城市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邹城市民政大街296号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5285069 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5111800 泗水县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泗水县泉鑫路5号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4298910 微山县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微山县奎文东路16号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8261530 许可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8232226 鱼台县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鱼台县关鱼大街县政府五楼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6211440 金乡县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金乡县金山街南段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8707766 嘉祥县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嘉祥县横山路烈士陵园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6821503 汶上县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汶上县尚书路东段社会福利中心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7297276 梁山县民政局 地址:济宁市梁山县人民中路1号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7367801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A2座2034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3255623 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新城发展大楼A座11楼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6537027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济宁市经开区嘉诚路北段山东欧亚车辆厂院内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537-6981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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