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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政策】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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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字〔2018〕5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范围 具有济宁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城市低保和散居城镇“三无”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伤残人民警察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由卫计部门认定。 二、分类实施保障 对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等级进行分类保障,更科学地满足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对经审批符合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卫计部门按照《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鲁民〔2016〕40号文件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进行能力等级评估。确认能力等级后,按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为老年人分别提供每人每月30、35、40、50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明确服务内容 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具体项目内容参照《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执行。 四、规范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规定的老年人,可由老年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或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报登记。人户分离(老年人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统一)的,只要老年人本人符合享受居家养老的政策规定,可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或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报登记。 (二)初审。申报登记时,应携带老年人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和本人近期照片4张,统一填写《济宁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见附件)。社区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入户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能力等级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能力等级评估结果确定服务时长,于公示后的下一个月起开始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派评估机构进行复检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确定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谈判、招标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作为本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标准、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持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县级民政部门为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合格的服务对象名册,由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大资金投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批工作,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服务时佩戴本服务组织的统一标识。市民政局将聘请第三方定期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市级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宣传工作,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要通过广播、报纸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增强群众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同时作废。各县市区要做好工作的有序衔接,保持原有服务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避免服务中断、服务差异对老年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附件:济宁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9日
附件
济宁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
本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留存,并报送市民政局一份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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