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民〔2019〕27号文件切实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 |||
| |||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鲁民〔2019〕27号文件要求,不再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对于拟筹办养老机构的,按照机构性质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民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登记完成后,养老机构要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 二是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要相应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民政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职,互通信息,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打造部门齐抓共管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积极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制度进行宣传和普及,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7月9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