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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浏览次数:字号:[ ]

济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对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中的专业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孔孟之乡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在全市社会工作领域品德良好、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服务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不超过3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范围: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卫生健康、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工作人才和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以及直接从事社会工作20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从本县(市、区)和本部门(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公示后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程序: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县(市、区)、本系统所属单位符合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范围、条件的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孔孟之乡和谐使者申报表;

2. 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 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 各县(市、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根据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和条件,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要件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省、市和谐使者评选。资格审查贯穿选拔工作始终。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专家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网上公示。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在市民政局网站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人才补贴1000元。人才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被选拔为齐鲁和谐使者的,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级人才补贴。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部分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孔孟之乡和谐使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孔孟之乡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人才补贴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等次的,保留孔孟之乡和谐使者称号和相关待遇,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和相关待遇。年度评估结果连续四年为优秀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20年以上的,可参加新一批孔孟之乡和谐使者申报。

第十五条  “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孔孟之乡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孔孟之乡和谐使者的,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孔孟之乡和谐使者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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