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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民〔2020〕2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20〕77号)
发布日期:2020-08-05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转发鲁民〔2020〕2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民函〔2020〕7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0〕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健全完善“单人保”认定条件。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单人保”保障水平按照我市低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生活困难参照我市低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临时救助有关程序办理,根据疫情情况适当简化优化,发放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核对,按规定程序做好救助金发放工作。

三、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持续开展困难群众摸排,重点针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就业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贫困人口,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五有”(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全面实行照料服务卡制度,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照料护理责任,提升照料服务水平。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救助流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加大救助政策宣传,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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