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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产业扶持政策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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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要求:“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要求:“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财政支持
各级都设立了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分类补助。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济民字〔2021〕46号)
一、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1.济宁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9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500元。 2.微山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 3.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5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2)补助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 号规定的22 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4)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1.济宁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9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2700元。 2.微山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000元。 3.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1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3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省市级补助合并) (1)奖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3)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市级综合考虑日间照料设施数量等因素,从省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为加强相关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补助,具体如下: 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每处每年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2.2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 2. 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每处每年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的补助。 (五)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奖补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2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奖补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4)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2021年1月1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省级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4)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二、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 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 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 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 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 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 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在省级补助90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补助3000元;每张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在省级补助35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补助15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2)补助条件 1. 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 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 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 号规定的22 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 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 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 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4)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在省级补助90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补助3000元;每张改造提升床位在省级补助27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补助1500元。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条件 1. 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 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 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 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 获得上一次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3)申报材料 1. 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 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 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每人每年在省级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900元、12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75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四)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补助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单独开办的公益性社区(村)老年人食堂,为老年人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孤寡、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2)奖补条件 1. 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 2. 配备必要的膳食加工、外送、就餐、水、电、暖、降温等设施设备。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厨师和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符合老年人用餐特点、价格低廉的营养配餐。 3.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餐饮服务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 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5)。 2. 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的提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的法人登记证书,单独开办的提供独立法人证书。 3. 房产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4)奖补标准 建成并运营的社区老年人食堂,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城市每处5万元、农村每处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 (五)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奖补条件 1. 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2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 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市级奖补申请表(附件6)。 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 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 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4)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省级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 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 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 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申报材料 1.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7)。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省级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1. 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 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市级补助申请表(附件8)。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 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4)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在省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土地供应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明确:“十三五”期间,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税费减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4〕145号)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标排放污染物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免交环境监测服务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许可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政策咨询电话
济宁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2253938 任城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5661576 兖州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3433315 曲阜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6570868 邹城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5285069 泗水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4298959 微山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8261530 鱼台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6318988 金乡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8707766 嘉祥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6858133 汶上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7297276 梁山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7367801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3255623 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6537027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7-6981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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