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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晚报: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再次上调
发布日期:2021-05-01浏览次数:字号:[ ]

(稿件来源:济宁晚报2021年4月28日3版)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及困难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全市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后,将惠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及困难残疾人33.3万余人。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

我市自2010年建立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连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做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低保标准实现了“十七连增”。本次提标工作将于5月20日前全部完成。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9元提高到791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37元提高到591元,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到1936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4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提高到107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170元/173元提高到191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5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125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9元提高到120元。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35元提高到102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98元提高到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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