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吴某私自爬上村委会所属的用来观赏的杨梅树采摘果实,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起诉村委会赔偿60余万元。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吴某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且能够预见爬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某村委会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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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