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日益成为公众不可缺少的媒介手段,由此引发的新类型纠纷也会不断涌现。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用网络媒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成为司法裁判始终坚守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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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