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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济时救—幸福来敲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0浏览次数:字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做好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即时救助机制打造“济时救”工作品牌的实施方案》(济政字〔2021〕16号)、《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22〕10号)和《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8〕87号)等文件要求,在全市开展“济时救—幸福来敲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照护服务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公平公正、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推行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购买社会化服务,实现“社会化服务+照护人照料护理”相结合,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需求,做到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生活有人照护,全面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

二、购买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县(市、区)、乡镇(街道)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组织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人数较少的乡镇(街道)可以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联合购买。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组织,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相结合。具有承担能力的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可以承接社会化照护服务项目。

三、服务对象和购买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凡具有济宁本地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长期(三个月以上)入住精神病院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不纳入。

(二)服务内容。

1. 记录照料护理人日常护理情况。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履行照护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如实记录,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身体健康情况、精神状况、生活环境、服务满意度等,重点关注照料护理人生活照料质量(如一日三餐是否保障到位、居住环境是否脏乱差、生病住院是否有人照护等),每月形成记录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赋分评价。

2. 上门开展日常服务。全面提升特困人员生活质量,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针对不同自理能力情况开展上门探视、清洁庭院、健康查体、心理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推行智能化照护,依托智慧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服务。

3. 鼓励提供个性服务项目。可根据本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况定制服务内容或服务方案,特殊情况或临时需要其他服务项目的可另行商议。

四、经费来源和使用

政府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经费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中统筹解决,其中2022年经费来源为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提标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用于对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服务、照料护理人服务监督检查等。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经费根据签署的服务协议内容,用于拨付给承接照料护理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承接主体。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和关切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要全面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二)规范购买程序。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要科学制定制式合同文本,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要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三)突出成果运用。各县(市、区)要把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和照料护理人照护服务相结合,通过社会化照护服务,进一步督导照料护理人共同落实好照料护理责任,对照料护理人照护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由乡镇(街道)责令改正或更换护理人,有条件的可纳入社会化照护服务范围,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符合条件的可由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切实提升特困人员生活质量。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购买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济宁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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