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100问”之婚姻登记常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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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2寸的规格为3.5×5.3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三)婚姻证件丢了怎么办?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如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达到离婚冷静期要求。 (二)离婚登记要带哪些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婚姻登记“跨区域通办” (一)内容范围 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业务范围和实施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均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是一方经常居住地在济宁市的,可以到济宁市内的经常居住地(需提交居住证)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双方中有一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济宁市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免提交居住证。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实施时间 2023年5月20日起。 (三)办理程序 1.网上预约。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发布下周预约号。当事人通过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103.239.154.243:8090/marry/)或“爱山东”手机 APP,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上传证件及材料图片进行预约申请。上传的居住证或“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展示的居住证图片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婚姻登记办理条件、完整清晰。 2.现场办理。预约成功后,当事人按预约时间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预约事项。双方均非山东省户籍,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预约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四、济宁市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地址及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夏季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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