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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7浏览次数:字号:[ ]

济民字〔2023〕3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事务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局、农业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44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扩围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低保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政策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实施“单人保”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按照规范统一、纾困解难的原则合理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规定。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指标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扣减。

1. 就业成本扣减。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租住房屋、往来交通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2. 辅助性就业收入扣减。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每月所得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予以全部扣减。

3. 租住房屋支出扣减。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无固定住房而租住普通住房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全部扣减。

4. 交通事故救助金豁免。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5.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扣减时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健全完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合理设置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金融资产、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房产等财产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在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之日前1年内购置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为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排除情形。鼓励县(市、区)研究制定适度区别于低保家庭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1. 机动车辆豁免。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虽然拥有机动车辆,但确为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或确为保障其疾病治疗、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不高于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以豁免。

2. 金融资产豁免。以低保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作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形成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数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部分,在动态管理复核家庭财产时可予以豁免。

(四)完善重残“单人保”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指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按照50%豁免,豁免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或者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供养费用。《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2〕5号)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两种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办理低保情形。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不再重复核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单人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五)完善鼓励就业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落实好就业成本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并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维持原低保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低保家庭中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的、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怀孕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等5类人员就业的,在动态管理复核家庭收入时,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低保家庭中有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重病患者和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其低保渐退期可延长至12个月。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停发其低保金,并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核查,办理完成其家庭成员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

(一)加强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残疾人、暂未就业大学生等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对申请低保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急难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临时救助申请,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各县(市、区)要做好走访慰问困难群众、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数据统计录入工作。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二)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加社会救助质效

(一)加强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认定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衔接,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三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根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符合其一即直接给予相应救助,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步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民政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核对请求。加强对核对数据的管理,严格落实救助对象核对授权手续,采取专人负责方式,严防敏感数据泄露。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抓好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借助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密切关注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

(一)执行低保办理期限。各县(市、区)要精准把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统一规范公示公布的方式、内容和格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网上公示,扩大监督范围。其中,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疾病、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无关信息。

(三)强化异地救助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2〕5号)、《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济民字〔2023〕17号)要求,及时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低保范围或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落实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行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由救助工作人员向救助经办机构提供补充说明情况材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实行由居住地申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四)优化特困认定程序。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低保对象,征得本人同意并签署申请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相关认定申请材料,由当地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确认其特困人员身份,同步停止其低保人员身份。

(五)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鼓励各县(市、区)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相关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救助政策主动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救助信息主动公开的社会救助“三主动”工作机制;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情况的监管,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不予纳入或退出救助保障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按每月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检查或进行提级复审,必要时县(市、区)民政部门仍可行使相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五有”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规范或标准,完善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的工作措施。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疑难案例县乡联合会商、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用好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政策,切实发挥容错纠错机制作用,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六)加强信用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由市民政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乡村振兴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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