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关于转发鲁民〔2023〕47号文件建立社会组织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浏览次数:字号:[ ]


济民字〔2023〕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和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信用等级的总体划分应当与《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保持一致,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二、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对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及时进行归集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县(市、区)要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利用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执法检查等监管手段,适当增加或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和各类行政检查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县(市、区)在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等可随时向济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


济宁市民政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47号)


文件解读:《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