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100问”之孤儿基本生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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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修订版) 一、保障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自认定孤儿身份下个月起,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审批。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救助标准 2024年济宁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987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2483元。 四、其他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孤儿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的或其父母能够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五、联系方式 咨询监督电话:0537-2253656(济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办公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省运会指挥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服务电话: 任城区: 0537-5660510 兖州区:0537-3433315 曲阜市: 0537-6570856 泗水县: 0537-4298915 邹城市: 0537-5253536 微山县: 0537-8263793 鱼台县:0537-6256996 金乡县: 0537-6597697 嘉祥县: 0537-6987266 汶上县: 0537-7291889 梁山县: 0537-7367401 高新区: 0537-3255623 太白湖新区:0537-6537028 经开区: 0537-6981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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