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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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0〕20号)规定和关于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要求,现就2024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4年9月-11月。 二、抽查对象 2024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社会组织78家,其中社会团体3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31家,慈善组织(基金会)12家。 同时,对2023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开展“回头看”,抽查社会组织28家,其中社会团体1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5家,慈善组织(基金会)1家。 三、抽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内容 查看2022年以来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了解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二)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内容 查看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以来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资料等,了解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存在与境外组织合作、接受境外捐赠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进行慈善信息公开,检查是否有违反《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存在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也可延伸至2024年。 四、抽查方法 抽查由市民政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方法进行审计。 五、有关要求 对社会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请各市管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4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 2.2023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回头看”抽查名单 3.抽查审计重点 济宁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2024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名单
附件2 2023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情况“回头看”抽查名单
附件3 抽查审计重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重点 1.2022年以来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登记事项变动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检查按规定换届情况;检查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3.收费情况。检查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以及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的规定,重点检查会费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法定职责或政府委托和授权事项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以及职业能力评价活动收费等情况,以及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情况。 4.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检查分支(代表)机构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是否未经授权吸纳会员收取会费等。 6.其他违反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的情况。 二、慈善组织(基金会)审计重点 1.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以来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 2.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登记事项变动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检查按规定换届情况;检查按照宗旨、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3.境外组织合作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与境外组织合作、违规接受境外捐赠情况。 4.慈善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将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等依法进行了公开。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应依法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6.公开募捐有关情况。检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是否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理。 7.部分风险隐患情况。检查慈善组织(基金会)是否存在《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情况,应依法进行处理。 8.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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