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济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11浏览次数:字号:[ ]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组织名称

违法事实

依据

拟处罚

决定

济宁市昆尚搏击培训中心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济宁市军旅书画院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济宁市森木低温香樟研究所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济宁市同泰企业文化交流中心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济宁市又石跆拳道运动俱乐部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济宁市强国公益事业中心

未按照规定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撤销登记

联系电话:0537-2253942

联系地址: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E-0219

济宁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