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鲁民〔2024〕69号文件规范做好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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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民〔2024〕69号文件 规范做好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 济民字〔2025〕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检察院、发展改革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妇联、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有效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做好收养登记,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收养登记管辖权限和范围 济宁市民政局负责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相关业务和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儿童福利院)内可送养未成年人的信息公示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相关业务。任城区民政局同时负责办理中国内地居民申请收养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儿童福利院)内可送养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相关业务。按照县级行政区划,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黄屯街道相关业务由兖州区民政局办理,济宁高新区洸河街道、接庄街道、柳行街道和太白湖新区相关业务由任城区民政局办理,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业务由嘉祥县民政局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未成年人办理流程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未成年人的,按照公示、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审批、登记的程序办理。 1. 公示。济宁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拟送养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就学情况、性格特点等因素进行评估,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儿童福利院)具体实施评估。送养前评估合格后,由济宁市民政局通过其政务网站公示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信息公示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隐私保护有关要求。 2. 申请。收养申请人根据公示情况和收养意愿,通过济宁市收养登记专用邮箱向济宁市民政局提交《收养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济宁市民政局根据收养申请人申请时序(以接收申请邮件时间为准)、收养能力、收养向以及儿童意愿等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原则上为每名可送养未成年人选择不少于3个家庭。公示5个工作日内,收养申请人未达到比例要求人数的以实际收养申请人数为准。确定拟受理的收养申请人后,济宁市民政局将其申请信息材料转介给任城区民政局予以受理。 3. 受理。任城区民政局负责通知拟受理的收养申请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在其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交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检查要件是否齐全。 4. 审查。任城区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收养登记申请表》、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检查要件是否符合条件及真实性。自初审合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 5. 评估。任城区民政局按照收养评估的工作要求对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中应有一名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儿童福利院)选派的人员。 6. 审批。济宁市民政局对收养能力评估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选取收养能力合格且得分最高的申请家庭与被送养未成年人进行融合。任城区民政局根据融合情况出具收养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济宁市民政局负责人确定收养家庭。 7. 登记。任城局民政局将确定的收养家庭信息材料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办理收养登记。 三、进一步细化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办理流程 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可以根据收养登记管辖权限和范围,到相应权限民政部门按照申请、受理、审查、评估(继子女除外)、登记的流程办理。 1. 申请。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也可以和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同到民政部门以提出收养登记申请的方式提出送养意愿。 2. 受理。民政部门在收养申请人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交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检查要件是否齐全。 3. 审查。民政部门对收养当事人提交的《收养登记申请表》、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检查要件是否符合条件及真实性。自初审合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 4. 评估。民政部门按照收养评估的工作要求对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5. 登记。收养能力评估合格后,民政部门将收养当事人信息材料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办理收养登记。 四、进一步加强做好收养登记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收养登记的重要性,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操作规程和办理流程,确保收养登记各项业务依法依规、高效有序。要加强收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和收养登记员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收养登记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收养申请人知晓收养政策,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要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要建立收养送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向济宁市民政局报告已完成收养登记事项(含登记、解除、撤销)清单及档案电子版;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儿童福利院)每月报告未成年人入院、离院等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在院突发异常情况,接收、送养等事项按规定和程序请示报告;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第一时间报告临时监护等情况。 附件:1. 2.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4〕69号) 济宁市民政局 中共济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妇女联合会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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