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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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鱼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E-0219 联系电话:0537-2253942 济宁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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