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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21号)
发布日期:2016-10-19浏览次数:字号:[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评价体系,纳入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源头预防原则,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工作机制,建成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为一体的工作平台。2016年,完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建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各界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农村留守儿童。

1.全面摸排,一人一档。摸底排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确保摸底排查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要求,2016年底,全面完成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精准采集数据信息,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信息台账,及时录入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市、县(市、区)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同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一并做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基本信息建档和录入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

2.科学评估,动态管理。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评估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的,评估结果为较好;对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心理失当等潜在风险的,评估结果为一般;对委托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无人监护,缺乏良好的引导和关怀,留守儿童生活、学习、身心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心理失当、逃学辍学、外出流浪等非正常情况的,评估结果为差。评估每年进行两次,监护人监护能力较弱、留守儿童行为异常的应随时评估。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每月至少与留守儿童联系一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家访。新增留守儿童应及时更新台账和工作平台,父母外出返乡的要实行退出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创新方式,有效管理。市、县(市、区)建设“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纵向贯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联接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办、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办理提供技术支撑。市、县(市、区)开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及时了解留守儿童诉求,有针对性的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二)编牢织实农村留守儿童保障网。

1.夯实家庭主体责任。家庭依法履行留守儿童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中将儿童权益放在首位。父母外出务工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对纳入低保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的补助。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情况,给予必要的亲情关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具有社会工作、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在村(社区)设立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从村(居)委会成员、会计、文书和村民代表中择优选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员干部、学校教师“一对一”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制度,按照留守儿童及家庭评估结果,精准施策,努力形成以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深入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报告。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督促监督家长安排适龄留守儿童及时入学,监督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发挥村级活动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作用,为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兜底救助保护。立足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各项政策,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保障留守儿童基本生活。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开通应急救助“绿色通道”,实施临时救助,就高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计生帮扶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加大整合力度,提高使用效益,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兜底救助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4.强化教育保护。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满足农村留守儿童阅读、娱乐、亲情联络等需求。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2017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5.强化司法保护。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落实和完善留守儿童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制度,指导、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及时受理、出警,相关情况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部门视情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依法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及时给与表扬和奖励。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各县(市、区)政府。

6.发挥群团优势。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春蕾计划”“爱心妈妈”等活动,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共青团要依托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社工人才,组织开展“牵手关爱行动”活动,采取“结对+接力”工作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伴等活动,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工委要动员组织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授、老模范等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牵手关爱行动”“四点半学校”等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活动,帮助有留守儿童且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残联要做好残疾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慈善总会要开展好“牵手关爱行动”“为了明天 关爱儿童”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市慈善总会,各县(市、区)政府。

7.凝聚社会合力。整合和发展社会力量,构建政府部门负总责,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干预支持服务的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快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鼓励支持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探索“类家庭”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模式,为留守儿童打造温馨家庭。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形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责任单位: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8.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各界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利用留守儿童工作站和活动站,开设家庭教育讲堂,宣传普及家庭育儿知识,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教育子女的能力和素质。大力挖掘、培树、宣传留守儿童积极向上、自强自立的优秀事迹和关爱服务工作典型事例,通过公益广告、微电影、微信、广播、新闻等形式,发出好声音,传播正能量,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妇联、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守好把紧农村留守儿童源头关。

1.支持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创业就业。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托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村旅游业。对吸纳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税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留守儿童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做好留守儿童家庭外出务工人员摸底排查工作,为精准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的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公安部门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逐步落实与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居民待遇。教育部门健全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型幼儿园)为主、相对就近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申请,简化入学(入园)手续。卫生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房屋租赁政策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教育扶贫、智力扶贫、健康扶贫、能力扶贫力度,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内容,确保提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为彻底解决阶段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引导和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帮扶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协作配合;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动态管理机制,保障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有效;完善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市、区)政府立足当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保护职责,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乡镇(街道)留守儿童服务中心建设,设立农村社区关爱站(点)。各级应结合福彩公益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等难题,补齐留守儿童救助、福利政策“最后一公里”传递短板。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导检查。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社区创建内容。对因关爱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地方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教育部门将留守儿童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审计部门对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民政部门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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