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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06-11浏览次数:字号:[ ]

济民字〔2020〕2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定期抽查是指管理机关按每年一次的频次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适时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第三条  管理机关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上级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管理机关对确定抽查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

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第五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数量的5%、10%、5%的比例,从中随机确定定期抽查对象。

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获得3A、4A、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自获得评估等级之日起1年、2年、3年内不列入抽查名单。

社会组织存在被举报或有效投诉、当年年检年报异常、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报、未按期换届或延期换届,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机关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列入抽查重点,且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安全运行、对外交往、党建工作、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兼职任职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市、县两级管理机关负责建立本地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和调整。

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从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两人以上为一组开展工作,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记录在案。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

第九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条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社会组织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被抽查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对每个社会组织的抽查原则上在5日内完成,自抽查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由管理机关向被抽查社会组织发出抽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抽查社会组织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复查发现抽查结果有误的,管理机关应当自复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确定的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通过本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和社会组织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机关应当运用电子化手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税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内部审计师协会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管理机关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抽查费用,所需经费通过部门预算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由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管理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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