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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政策】关于发布济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6浏览次数:字号:[ ]


济民字〔2020〕22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教体局、税务局: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5号),结合我市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济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各级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按照济政办发〔2020〕5号文件要求,2020年6月底前,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照省、市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济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济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县(市、区)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5号)、《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济民字〔20205号)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县级民政部门

《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5号)、《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济民字〔20205号)

3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5元。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5号)

4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困难老年人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5号)

5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各县(市、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5号)

6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县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5号)

7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

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8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9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体部门等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0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1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2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5号)

13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按照鲁民〔2016〕44号、济政办字〔2016〕218号等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

14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15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享受投保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济民字〔2016〕21号)

1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各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218号)

备注:若有关养老服务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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