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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100问”之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发布日期:2020-07-25浏览次数:字号:[ ]

“明天计划”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省、市、县民政部门实施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主要针对 0-18 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我省项目资助范围为具有山东省户籍的 0-18 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 18 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资助范围:

(一)诊疗费用。孤儿 1 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 1000 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训练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呜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 3 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 30%;对于单价在 3 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 2 年 1 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 800 元。

(六)住院服务费用。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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