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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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字〔202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扶贫开发办: 根据中央、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的通知》(鲁民〔2021〕8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暖心过节,现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含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困难残疾人)、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发放人员为2021年1月底的在保人员。 (二)发放标准。城市低保对象、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每户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按每户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对同时符合两种身份的人员,不重复发放;城乡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单独发放给其监护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已经发放取暖补贴但未达到省定标准的县(市、区),要按照省定标准补发差额。 二、资金安排 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发放取暖补贴资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转移支付资金予以保障(资金已通过《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社指〔2020〕100号)、《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民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社指〔2020〕97号)下达),确保取暖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未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保障范围的其他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筹集解决。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取暖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责任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让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过好温暖、祥和的春节。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对城乡困难群众户数进行摸底核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发放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确保于2021年2月4日前按规定的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发放到位。 (三)加强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一次性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公开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四)做好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政策主动告知机制,让冬季取暖补贴资金发的及时、发的明白,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县(市、区)取暖补贴发放明细、工作进度和相关工作情况务必于2月6日前分头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省级和市级层面将对资金发放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将抽查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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