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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1-06-30浏览次数:字号:[ ]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民字〔2021〕2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软环境发展保障局、财政分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

现将《济宁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

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项目补助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含未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补助条件

1. 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 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 经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

4. 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 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申报材料

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

2. 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市级综合考虑日间照料设施数量等因素,从省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为加强相关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补助,具体如下:

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每处每年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2.2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

2. 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每处每年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的补助。

二、有关说明及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各县(市、区)要根据申报情况,及时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并将项目审批结果及时录入山东省养老管理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由县级民政会同财政部门填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2),按要求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规范高效推进。各县(市、区)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依托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审批,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细化措施,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进项目实施。要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资金监管方式,定期开展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问题发生。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按资金来源渠道收回问题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补助资格,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开展等级评定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客观中立。另外,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参照省级规定程序进行把关审批。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省级出台的政策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申请表

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汇总表


文件下载:《济宁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济民字〔2021〕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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