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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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字〔2021〕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整治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制度措施和运行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三、工作举措 (一)组织实施“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18号)的部署,持续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查处一批收费、通报一批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强化工作统筹、加强协同配合,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推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真正落地见效。 (二)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要求,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部署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的贯彻落实,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年度检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三)部署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各级民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对《通知》各项任务在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表,逐项进行全面整改。国家、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去年以来落实国办发〔2020〕21号文件的自查情况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抽查。各县(区、市)民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也要因地制宜开展本区域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大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监管查处力度。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会员企业积极举报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线索。各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狠刹违规收费之风,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五)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强化收费源头治理。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大对收费监管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事先预防效果,营造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严格约束收费行为。持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高、影响面广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着眼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大局,充分认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为推动各行各业企稳向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实施。要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研究和报告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加强督促指导,解决困难问题。各市要作出具体部署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加强工作统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通知》明确的15项整治重点和6项具体举措,加强协调联动,搞好衔接配合,合理调配管理、执法和第三方资源,确保专项清理整治整体成效。民政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通报给各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并按职责抓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督促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求体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收费监管职能优势,牵头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抽查检查和违法违规收费查处等工作。各级要积极引导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职,配合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四)营造工作氛围。要坚持清理整治与宣传引导并重,加强对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约束收费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收费。要进一步加强收费公示和动态管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提高收费透明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举措、成效和先进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负面典型,发挥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作用。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要认真梳理汇总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填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统计表。11月5日前,各县(市、区)对本地专项清理整治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1个已查处可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连同统计表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在专项清理整治中的相关决策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随时报送。 市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陈玉芬 2253942,电子邮箱:jnsmzjsgj@ji.shandong.cn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李倩 2967575,电子邮箱:w2785025@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司兴敏 3389986,电子邮箱:jnswjjcs@163.com
附件: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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