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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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村民自治的方式(途径)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中,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例如:村委会是否可以“自治分配”征收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村民委员会有关选举的新内容 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 四是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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