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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村务公开,这些关键事项必须要知道
发布日期:2023-01-05浏览次数:字号:[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往往会因村委会行使职责不透明,村民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那么在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过程中,对于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的事项,该如何救济?

首先,村委会应当对哪些事项进行公开。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三大类。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由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管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事务。一般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支持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

财务公开,主要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相关的事项,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事项。

事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要由村民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其次,村务不公开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负责调查核实、进行监督。因此,当村委会未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责令村委会依法予以公开。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存在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情形,村民也有权要求镇政府调查处理,责令改正。

最后,乡镇人民政府未责令改正的,村民可据此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

如若,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村民所提出的责令改正事项没有进行及时的调查核实,对村民的请求事项未作出处理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镇政府调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对责令村委会公开的事项未进行调查处理的,村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以更好地维护其知情权,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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