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频次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内部抽查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市管社会团体(包含慈善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市管社会团体的5%,每年抽查一次 | 济宁市民政局,市级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
2 | 内部抽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包含慈善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5%,每年抽查一次 | 济宁市民政局,市级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3.《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
3 | 内部抽查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 对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2.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3.对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 市管基金会(包含慈善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市管基金会的10%,每年抽查一次 | 济宁市民政局,市级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民政部令第31号)第十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
4 | 内部抽查 |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 安全管理 | 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流程指引和风险防控预案等文案和现场检查。 |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儿童福利院) | 一般检查事项 | 查阅档案文书及现场检查 | 比例为100%,每年抽查一次 | 济宁市民政局,市级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5 | 联合抽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 对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设施安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信誉水平进行检查 | 养老机构 |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一次 | 市县民政部门,市、县两级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
6 | 联合抽查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销售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 |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殡仪馆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一次 | 市县民政部门,市、县两级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
联合抽查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 是否存在修建超标准墓位、违规预售租,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服务公开、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安全管理等问题。 | 经营性公墓 |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经营性公墓抽查比例40%,每年抽查一次 | 市县民政部门,市、县两级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
公益性公墓 | 公益性公墓抽查比例40%,每年抽查一次 |
联合抽查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一次 | 市县民政部门,市、县两级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