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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100问”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发布日期:2025-07-31浏览次数:字号:[ ]

(一)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程序

审核确认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后,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三)保障标准

2025年济宁市城市低保标准为993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816元/月。

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实行补差发放,分类分档补助。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农村低保金也可采取分档方式发放。

(四)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①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④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五)其他

加强低保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已获得低保金且未达到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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