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政策100问”之特困人员供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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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同申请低保程序)审核审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审批权下放后,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街道)对批准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含3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含4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供养形式和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五)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5年济宁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9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61元/月。 2025年济宁市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702元/月;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351元/月;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211元/月。照料护理费可由县级统筹使用,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照护服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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