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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时救”救助帮扶政策
发布日期:2025-09-22浏览次数:字号:[ ]

01 市民政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市民政局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2〕5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乡村振兴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23〕30号)。

(二)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程序

审核确认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后,审核确认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四)保障标准

2025年济宁市城市低保标准993元/月;农村低保标准816元/月。

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实行补差发放,分类分档补助。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农村低保金也可采取分档方式发放。

(五)其他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①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④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2.加强低保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已获得低保金且未达到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3.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不得同时享受。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1〕38号)。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程序

(同申请低保程序)审核确认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审批权下放后,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街道)对批准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含3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含4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供养形式和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六)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5年济宁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61元。

2025年济宁市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702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351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211元。照料护理费可由县级统筹使用,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照护服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济民字〔2023〕17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乡村振兴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23〕30号)。

(二)保障范围

1.济宁市户籍。

2.符合下列两种类型之一,且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①收入型。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低保标准、低于申请受理地低保标准的2倍;②支出型。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受理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意外费用等刚性支出后,满足收入型各项条件的。

(三)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救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帮扶。


四、临时救助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函〔2022〕87号)。

(二)保障范围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申请程序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两种类型。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申请。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可从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但不可以重复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

(四)救助方式

主要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

(五)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

急难型救助群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六)其他

我市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


五、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全程救助

(一)文件依据

《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实施全程救助的通知》(济民字〔2013〕48号)。

(二)救助对象

1.济宁市户籍;

2.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均可享受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3.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

(三)办理地点

低保家庭的大学新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乡镇(街道)民政窗口申请办理。

(四)救助标准

济宁市城乡低保家庭的本科新生可享受5000元一次性入学救助,济宁市城乡低保家庭的专科(含高职)新生可享受3000元一次性入学救助。自入学第二年起至大学毕业,济宁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大学生均可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在校救助。

(五)办理程序

每年8月15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5〕15号)

(二)保障范围

济宁市户籍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济宁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4.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不包含申请当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含);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或现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三)申请程序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救助政策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中大病患者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五)其他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全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电话】

济宁市民政局 2250706

任城区民政局 5661591

兖州区民政局 3433307

曲阜市民政局 6570870

泗水县民政局4298908

邹城市民政局 5258386

微山县民政局8222744

鱼台县民政局 6227776

金乡县民政局8716504

嘉祥县民政局 6987214

汶上县民政局7296041

梁山县民政局7618016

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3255623

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6537028

经开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6981728


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21〕3号)。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三)申请程序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①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③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四)其他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八、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硕士研究生)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疗机 构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自认定孤儿身份下个月起,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审批。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救助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848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310元。

(四)其他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孤儿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的,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


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各县市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 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满 6 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 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对不具备查询条件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县镇人民政府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居)委员会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定。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①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②儿童被依法收养的;③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④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⑤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⑥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救助标准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987元。

(四)其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按规定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申请程序

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申请流程执行。其中,罕见病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疤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疤病。

(三)救助标准

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479元。

(四)其他

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重点困境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差发放,不重复享受补助。


十一、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保障范围

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二)申请程序

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同级疾控中心核实信息。为保护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救助标准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848元。

(四)其他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差发放,不重复享受补助。


十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一)保障范围

已被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申领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核实年满18周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就学情况,符合“助学工程”规定的,指导其填写申请书。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供县市区部门查看,民政部门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每政部门提供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三)资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可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卡。

(四)其他

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领取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外,仍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十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保障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济宁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济宁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

(二)申请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

1.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2.通过电话、发送信息或网上提出申请,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办理补贴发放“社保卡”。申请人要如实提供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信息。

(三)补贴标准

2024年起,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9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7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9元。

(四)其他

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优抚待遇的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重点困境残疾儿童不得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


十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服务对象为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对因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等食宿发生临时困难的,在核实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救助。

(二)救助类型

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三)救助内容

1.为普通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

2.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等。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十五、慈善救助

(一)服务内容

根据慈善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发挥为政府救助拾遗补缺作用,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扶助困难弱势群体。

1. 助困。以“情暖万家”工程救助为主,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 ,为包括生活困难残疾人、老年人等在内的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救助。依托专项救助基金,为孤独症儿童困难家庭提供资助帮扶.

2. 助学。以“朝阳助学”工程救助为主,每年7-8月份开展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小学生提供助学金,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家庭子女到慈善学校接受免费基础教育。

3. 助医。以“康复助医”工程救助为主,依托慈善冠名专项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合作医疗机构为到相应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减免;依托济宁慈善超市加盟药店为符合条件的低保患者提供购药援助。

(二)服务程序

申请人按照属地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经所在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核实、乡镇(街道)慈善组织审核,县市区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功能区办事处审查认定,按照项目救助标准和程序予以救助。

对于市直困难在职职工的救助,由市直部门(单位)依据具 体项目规定推荐拟受助人选,报市慈善总会审核认定。

(三)服务时限

按照项目救助规定执行。


02 市教育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教育局

一、学前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阶段有免保教费和政府助学金两项资助政策。

1.免保教费:(1)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2)面向有正式园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非建档立卡的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资助金额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免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

2.政府助学金: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公立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2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有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不可兼得)和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五项资助政策。

1.免除学杂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2.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不含教辅材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小学每年每生1250元、初中每年每生15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全部寄宿生的30%进行资助。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年每生625元、初中每年每生7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全部非寄宿生的8%进行资助。

5、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年每生365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年每生2000元;低保家庭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每生6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不少于在校生总数的15%。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杂费: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中等职业教育有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三项资助政策。

1.免学费:按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确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2.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享受,非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10%确定。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300元。

3.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的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五、高等教育(大学)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有国家助学金、绿色通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六项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年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年资助6000元;本专科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

2.绿色通道: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均开通了“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学校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的对象为表现优异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20000元,本专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4.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其中省政府奖学金的对象为表现优异的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每生每学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

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03 市司法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一、法律援助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二)保障范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程序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保障标准

为受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04 市人社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关于做好就业扶持对象认定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88号)

(二)保障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范围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①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⑦失去土地人员;⑧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办理途径

1.网上办理: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点击“个人登录”—“补贴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提示填报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反馈告知原因。

2.现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申请认定。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0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

(一)文件依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全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村字〔2025〕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24〕3号)。

(二)保障范围

唯一住房鉴定为C级、D级或无房的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严重困难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三)申请程序

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的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复核危改对象身份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4.县级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根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5.签订协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甲方)、村(乙方)、户(丙方)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方式等内容。

6.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

7.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危改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对危房改造验收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8.资金拨付。对农户自行组织建房的,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的制度,原则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新建翻建、修缮加固,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保障标准

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二、城市低收入、低保(含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2〕6号)。

(二)保障范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戈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主城区工作或居住;

2.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三)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提交申请。

2.受理。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对申请人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核。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车辆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

4.公示。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标准

1.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①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45平方米;

②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60平方米。租赁私有住房的,按上述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2.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的80%计发;

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的90%计发;

③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的100%计发。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主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等因素进行确定,并根据市场平均租金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06 市卫健委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疾病应急救助: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5〕15号)。

(二)保障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病种包括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需要在院前急救机构、医院急诊科(包括急诊科及其他提供急诊服务的临床科室)和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的病种。

(三)申请程序

对于需要申请疾病应急救助的患者,身份明确者,应当由患方提供无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低保、特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医疗机构申请并填写《济宁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身份不明确者,医疗机构报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无法核实信息,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核实信息、明确身份者,通过联系家属等相关人员,如无负担能力,应参照前文进行申请。

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医保、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审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辖区内医疗机构需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有关材料,于每年度的6月、12月份,将《济宁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商市级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形成复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支付范围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医疗救助项目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五)相关要求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后,如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将通过法律等相关途径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07 市应急管理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一、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一)文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建〔2020〕13号)。

(二)保障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申请程序

按照“户报、村(居)评、乡镇(街道)审、县(市、区)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

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4.镇街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上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5.县级审批。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保障标准

1.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按照死亡人员每人1万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政府启动IV级、III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灾地政府启动II级、I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和1斤粮的标准发放救助金,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照户均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按照户均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每月130元标准给予口粮补助,视情安排衣被、取暖等补助。


08 市医疗保障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救助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2〕14 号)

(二)保障范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 致贫重病患者)。

(三)申请程序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救助身份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确认后由医疗保障部门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进行维护,次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实施“一站 式”即时结算。

2、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身份由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确认后由医疗保障部门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进行维护,次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有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对象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 和家庭财产状况等资料;患者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不包 括申请当月)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材料《患者政策范 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统计表》,由乡镇(街道)医保部门核算 后向申请对象出具;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 认表》,签订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书及核对授权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发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保障标准

1、资助参保

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医疗救助基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

(1)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 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补贴,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余 部分按照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3)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上述人员中,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由参保人员先行足额缴纳医疗救助基金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部分。

上述救助对象年度中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即时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2、医疗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下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 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 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执行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起付标准由市医保经办部门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在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月发布,次月起执行。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申请年度救助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时间区间不重叠计算。


09 市农业农村局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

(一)文件依据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发〔2016〕1号)、每年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雨露计划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保障范围

有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以及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困难家庭。

(三)申请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厅反馈的参考名单和实际摸底情况对学生资质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学生名单;对符合政策但未纳入参考名单的学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确认后落实补助政策。

(四)保障标准

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于每年的7月底前和次年的2月底前(具体时间以省级当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为准)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的补贴直接打到补助对象支农惠农“一卡(折)通”账户,每学期1500元。


10 市总工会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总工会

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救助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工会关于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帮扶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保障范围

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包括但不限于:

①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②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③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困职工。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或因公殉职、牺牲的职工家庭。

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③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

(三)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

1.申报。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向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等。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房产和机动车情况。

2.调查摸底。申报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在收到职工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确定联系人并开展入户调查,对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刚性支出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情况真实。

3.公示上报。申报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对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内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在《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具意见,并及时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工会或上一级工会。

4.审查。收到申报材料的乡镇(街道)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对上报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要派人入户调查。审核无异议后,报县级(含)以上职工帮扶(服务)中心。

5.认定。县级(含)以上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通过入户调查、与民政等政府部门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严格复核。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山东工会精准帮扶系统,逐级上报、审核、备案;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联系人,并由基层工会或联系人反馈至申请职工本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基层工会建档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经职工本人申请,县级(含)以上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可按照上述程序对申请职工进行调查摸底、公示、审查,对符合建档条件的,经集体研究后进行认定建档。

基层工会或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应按照山东精准帮扶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细地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政府部门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简化建档流程,逐步实现困难职工无纸化建档,一网通办帮扶。

(四)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为每户每年不超过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住房和取暖降温补贴等参照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标准。

2.医疗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80%。

3.助学救助项目救助标准: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11 团市委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共青团济宁市委

一、“希望小屋”儿童关爱项目

(一)文件依据

《“希望小屋”儿童关爱项目实施意见》(鲁青办〔2020〕10号)、《“希望小屋”儿童关爱项目执行手册(试行》。

(二)保障范围

经济困难家庭无独立居住和学习环境的6至14岁儿童,包含孤儿、事实孤儿、低保家庭、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等困境儿童。(家庭住所稳定,居住空间适合装修,房屋不漏水、不属于危房,三年内不会进行改造,不会拆迁和翻建,监护人对房屋住所具有合法处置权。儿童与儿童监护人同意房屋改造和建设“希望小屋”,并同意志愿者开展持续跟进服务。)

(三)申请程序

1.确定服务对象。

①摸排筛选。对辖区内符合服务条件的儿童进行摸排,申请援建可向市县团委提报符合条件儿童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就读学校、家庭住址、家庭情况、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②入户调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儿童家庭开展入户调查,了解房屋安全、监护人的房屋合法处置权、服务对象及监护人对建设“希望小屋”的意愿等。

③信息采集。入户调查后确定适合援建的服务对象,经服务对象及监护人同意,做好信息、照片、视频等采集,填写《项目服务对象信息资料表》,签订《信息采集免责声明》。

2.资金募集。市县团委联合相关单位广泛宣传,募集小屋建设资金,动员认领援建小屋。

3.施工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团委组织项目执行社会组织、施工单位针对援建对象家庭设计装修方案,建设小屋,并配备书桌、床、衣柜等家具和生活用品,小屋建成验收后交付使用。

4.志愿服务。小屋建成后,市县团委组织志愿者开展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学业辅导、感受城市、心愿达成和地方特色活动的“5+X”服务及自护教育服务,帮助结对儿童解决心理、生活行为习惯、道德品质、人身安全和学习教育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服务他们健康成长。

(四)保障标准

依托原有住房打造独立空间,统一规划、设计、装修,配备必要家具和学习生活用品,改善生活与学习环境;小屋建成后,组织志愿者与小屋儿童结对并开展服务,助力良好习惯养成和自理能力提高。每间小屋建设成本约12000元。(资金为社会捐助)

二、希望工程圆梦行动

(一)文件依据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关于开展2025年山东希望工程圆梦行动的通知》(鲁青基〔2025〕3号)。

(二)保障范围

参加2025年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山东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民办高校、预科、预升本、成人高考、专科、军校、公费师范生、委培生及各类免费大学生除外)。

(三)申请程序

1.市县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2.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及时告知当年高考成绩达到二本录取线以上的学生;

3.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岀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4.学校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初审无异议后,报县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5.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

6.市县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及《调查表》报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对学生进行直接资助。

(四)保障标准

每名大学生不低于3000元或根据捐方意愿给予资助。(资金为社会捐助)


12 市妇联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妇女联合会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384 号)。

(二)保障范围

救助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 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 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 入妇女。

(三)申请程序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定期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待救助“两癌”患病妇女人数,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认真填报申报人员信息,在征求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加盖县级妇联、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公章,上报市级妇联。

市级妇联收集汇总患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本地区申报人员信息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汇总、复核申报人员信息,将救助申报 人数上报至全国项目实施单位。

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各地救助人数,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报经全国妇联审批后,由全国项目实施单位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省级妇联及卫生健康部门公章,并附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统计表,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单位。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汇总各地实施方案和相关信息后报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 助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原则上通 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四)保障标准

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13 市红十字会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市红十字会

救助项目:

一、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资助

(一)文件依据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基〔2021〕11号)

(二)资助对象

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中国籍儿童。

(三)申请方式

患儿法定监护人可登录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下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逐级上报红基会进行审批后,合格资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如下:

(一)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资助5千元;

(二)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资助1万元;

(三)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资助1.5万元;

(四)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2万元;

(五)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不含3万元),资助3万元。

注意事项:

1、项目资助最低标准为5千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综合报销后,低于最低标准的家庭自付部分将不予资助;

2、患有复杂先心病患儿需多次手术且已获得一次资助的患儿,在完成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提报相关资助材料后,可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二、白血病患儿资助

(一)文件依据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基〔2021〕12号)。

(二)资助对象

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中国籍儿童。

(三)申请方式

患儿法定监护人可登录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下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逐级上报红基会进行审批后,合格资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如患儿已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可另行下载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造血干细胞移植资助申请表》一并提交。

(四)资助标准

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或需要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


14市残联救助帮扶政策

救助部门: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20〕2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发〔2018〕2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残联字〔2021〕7号)。

(二)保障范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18周岁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7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本地户籍;

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

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

(三)申请程序

申请康复救助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非济宁户籍需同时提供监护人的居住证)、残疾人证(7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医保证和残疾诊断证明(7周岁以下,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2.经县级残联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儿童残疾类别或者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构;辅助器具救助服务由县级残联组织适配。

(四)保障标准

1.手术类: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全额救助。

2.康复训练类: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为一次性救助,每月不超过1000元,每年不超过6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和孤独症儿童机构集中训练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万元(听力、言语救助年限2年,智力、肢体、孤独症救助年限4年);“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每年5000元。

3.辅助器具类:视力残疾助视器1000元/3年;听力残疾助听器3000元/四年;肢体残疾轮椅1000元/4年;肢体残疾助行器3000元/2年;肢体残疾站立架1100元/2年;肢体残疾坐姿保持椅1000元/2年;肢体残疾大腿假肢5000元/1年;肢体残疾小腿假肢3000元/1年;肢体残疾矫形器1500元/1年。

4.送训生活补助:0-9岁在机构集中训练的低保家庭、脱贫享受政策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最高3000元,0-9岁机构集中训练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200元,每年最高2000元。


二、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二)保障范围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具有济宁市户籍的困难重度、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且所住房屋具备改造条件的家庭。重点聚焦三年内未改造过的有需求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家庭。

(三)申请程序

由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通过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救助—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爱山东APP—服务—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线上提出申请。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自行申请有难度的,可以联系县市区残联、乡镇街道残联提供相应帮助或代为申请。


三、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

(二)保障范围

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殊高等院校)录取,接受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下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济宁户籍在校残疾人大学生。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纳入救助范围。

(四)保障标准

大专生资助标准为4000元、本科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助学金为一次性发放,同一残疾人大学生接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阶段学历教育的,每提升一个学历级次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参加两个及以上同一级次学历教育的,不重复发放。


四、残疾人证办理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残联发〔2020〕22号)。

(二)申办材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或者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有效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社发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地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2.网上申请:山东省户口居民可通过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救助—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爱山东APP—服务—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微信“残疾人服务”小程序)线上提出残疾评定申请。

3.到期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向批准残联申请换证,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逾期未更换的,批准残联于次月冻结。

4.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残联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委托经常居住地残联进行残疾评定,并根据残疾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电子证照

全省残疾人证电子证照数据已与电子证照系统实现了实时对接、交换,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爱山东”APP进行残疾人证电子申领和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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