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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6-03-23浏览次数:字号:[ ]

一、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24号福彩中心大楼11层

业务范围:承担慈善总会日常工作;募集社会善款;实施慈善救助;进行交流与合作;发展慈善义工队伍;开展慈善宣传等。

法定代表人:曹鲁平

经费来源: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开办资金:捌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民政局

证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8006832124072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公电话:2253855

监督电话:2253855

电子邮箱:jncsh@126.com


二、章程

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副县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24号福彩大楼11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发展地方慈善事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济宁市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办事机构,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二)募集社会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各类慈善基金;

(三)实施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助医、赈灾”等各项慈善救助工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项目,协助政府做好救灾赈济工作;

(四)进行公益援助——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五)组织志愿服务——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义工志愿服务活动;

(六)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省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进行宣传与表彰——组织慈善宣传,编撰慈善刊物,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

(八)完成济宁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的领导制度:

(一)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二)党的支部委员会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三)党的支部委员会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四)本单位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予以保障;

(五)本单位支持党的支部委员会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阅读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民主推荐。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济编办〔2010〕55号)规定,本单位设置劝募部、救助部2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劝募部负责处理文电、会务等日常行政事务,策划组织募捐活动,招募慈善义工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救助部负责制定年度救助计划和实施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救助项目,分设财务主管负责财务、人事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1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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