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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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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24号福彩中心大楼11层 业务范围:承担慈善总会日常工作;募集社会善款;实施慈善救助;进行交流与合作;发展慈善义工队伍;开展慈善宣传等。 法定代表人:曹鲁平 经费来源: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开办资金:捌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民政局 证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8006832124072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公电话:2253855 监督电话:2253855 电子邮箱:jncsh@126.com 二、章程 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副县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24号福彩大楼11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发展地方慈善事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济宁市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办事机构,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二)募集社会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各类慈善基金; (三)实施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助医、赈灾”等各项慈善救助工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项目,协助政府做好救灾赈济工作; (四)进行公益援助——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五)组织志愿服务——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义工志愿服务活动; (六)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省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进行宣传与表彰——组织慈善宣传,编撰慈善刊物,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 (八)完成济宁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的领导制度: (一)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二)党的支部委员会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三)党的支部委员会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四)本单位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予以保障; (五)本单位支持党的支部委员会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阅读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民主推荐。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济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济编办〔2010〕55号)规定,本单位设置劝募部、救助部2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劝募部负责处理文电、会务等日常行政事务,策划组织募捐活动,招募慈善义工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救助部负责制定年度救助计划和实施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救助项目,分设财务主管负责财务、人事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1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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