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 |||
| |||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民政事务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高新区高新大道389号 单位宗旨:服务全市养老和老龄事业,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服务民政事务发展。承担全市养老服务事业、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事务;城市“三无”老人、智障残疾人收养;社会老人代养;孤残儿童养育;收养对象医疗护理和关爱服务;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民政信息化服务。 法人代表:陈丽 经费来源:全额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24097.5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民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76300Y 咨询电话:0537-7978677 二、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挂济宁市民政事务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38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24097.52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全市养老和老龄事业,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服务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研究。 (二)承担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相关事务性工作;对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等事务工作;开展养老和康复辅助器具研发、引进与普及推广。 (四)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特困人员、智障残疾人收养事务工作,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五)负责全市孤残儿童收养事务工作,依法承担孤残儿童涉外送养、国内收(代、寄)养工作;负责弃婴手续办理和审核事务工作。 (六)负责提供面向社会老人的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等康养服务。 (七)承担服务对象日常医疗护理服务工作。 (八)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工作。 (九)承担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事务工作;承担服务对象关爱服务工作;负责服务对象相关社会资源链接、志愿服务对接和社会捐赠等工作。 (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心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党委在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自觉接受部门管理,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组织人事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民政事务中心)党委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审计、巡察、督查检查反馈或发现问题及整改事项。 (五)研究决定干部职工薪酬体系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部室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本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组织人事部、养老事业促进部、社会福利部、康养服务部、儿童福利部、医护部、权益保障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等9个内设机构和济宁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的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养老事业促进部。参与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研究;承担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相关事务性工作;对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养老服务业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承担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等事务工作;开展养老和康复辅助器具研发、引进与普及推广。 (四)社会福利部(对外称济宁市社会福利院)。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城市“三无”老人、智障残疾人收养事务工作,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五)儿童福利部(对外称济宁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全市孤残儿童收养事务工作,依法承担孤残儿童涉外送养、国内收(代、寄)养工作;负责弃婴手续办理和审核事务工作。 (六)康养服务部。负责提供面向社会老人的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等康养服务。 (七)医护部。负责服务对象日常医疗护理服务工作。 (八)权益保障服务部。承担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事务工作;承担服务对象关爱服务工作;负责服务对象相关社会资源链接、志愿服务对接和社会捐赠等工作。 (九)信息服务部。承担市直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维护工作;承担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济宁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工作;指导基层社会救助平台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相关事务性工作及相关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30日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民政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济宁市民政事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法人年度检查情况 2024年,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职、团结协作、强化管理、规范服务,确保了中心安全有序运行,“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服务民政工作大局能力显著增强。 (一)党的建设 1.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党建责任落实落细。坚定不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党建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促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坚持以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党建引领为纽带,以廉政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2.强化党内监督,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建立责任清单。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制定印发学习方案,组织专题学习12次,专题研讨3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收看《零容忍》系列廉政警示教育片5期。强化日常监督,完善重点岗位人员廉政档案,形成廉政风险点台账,配合制定完成单位政治监督活页。 3.规范制度落实,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全年开展“第一议题”学习15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12次,党委书记讲党课1次。规范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今年以来,中心第一、第二党支部分别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12次,支部委员会12次,主题党日活动12次,支部书记讲党课1次。 4.强化党员教育管理,提升党员队伍活力。制定年度党员学习教育配档表,以制度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学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全年接收预备党员2名,转接党员关系17次。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多形式开展党建活动,激发党组织活力。联合市自然资源局事业单位、汶上县东张村党支部开展支部共建联建活动4次。利用节日契机,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开展义务植树、庆祝春节、六一儿童节等各类文娱活动,丰富党员教育形式。 (二)职责履行 2024年度,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民政局党组的领导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等级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养老服务工作质效 (1)聚焦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扎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落实供养标准,优化服务内容,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科学调整护理等级和护理方案,规范签订服务合同。严格落实养老服务“两个规范”,完善护理、膳食、医疗、心理等标准细则,强化服务质量考核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开设社会代养老人半失能护理区,满足老人多样化服务需求。 (2)聚焦老人需求,持续优化服务项目。推行智慧助餐服务,安装智能睡眠监测仪,对老人夜间健康动态监测,降低了护理风险。对部分公寓楼层改造增设一键呼叫系统,营造安全养护环境。联合济宁老年大学老年学堂开设书法、声乐、八段锦等课堂,常态化开展传统节日主题庆祝活动,全年累计开展大型文艺演出4次,外展活动8次,主题活动21次。 (3)聚焦人才培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参与养老护理员培训考试,持有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达47人,同比上升29.6%,其中2人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中荣获二等奖。加强爱岗敬业教育和人才培育,开展好中选优树典型工作,1人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省级养老人才荣誉称号。 2.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创新发展 (1)实施基础养育提质行动。围绕“儿童福利院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生活设施,优化活动空间,提高儿童居住环境舒适度和安全性。针对15名在院儿童开展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养育服务方案,完善《济宁市儿童福利院日常照料规范》制度,提升基础养育服务水平。细化完善孤残儿童成长档案,针对重点儿童做好成长辅导和跟踪记录,积极做好典型宣传。 (2)实施康教能力提升行动与市妇女儿童医院签订协议,引入康复团队合作为74名在院儿童开展康复训练,相关做法被《齐鲁晚报》省级媒体报道。建立学龄儿童“一对一”关爱服务机制,出台《济宁市儿童福利院结对关爱学龄儿童行动实施方案》,链接社会力量扶持学龄儿童健康成长。协调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为在院行动不便儿童进行健康查体。 (3)实施精神素养提升行动。根据儿童院内教育及院外就学的不同情况制定成长规划,为12名儿童建立教学档案。规范运作内设“心灵驿站”,巩固曲师大“心灵花园”、“心桥舒屋”等心理服务项目,提升孤残儿童心理服务质效。丰富儿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组织开展手工创作、研学参观等各类小组活动,全年带领儿童先后10次参加中心各项文娱活动,不断充实孤残儿童的精神世界。 (4)实施精准管理提升行动。持续推进管理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提交的《儿童福利机构孤独症儿童康复规范》进入省厅立项审查阶段。完善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标准细则,落实孤残儿童出入院管理制度,推进儿童档案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护理培训、政策学习、现场观摩、经验分享等能力提升活动,每周至少组织1次以上学习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孤残儿童护理员竞赛,提升护理员能力水平。 3.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1)坚决守牢发展底线。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及专项安全生产培训,认真抓好岗前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今年以来,修订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项、综合及专项安全管理制度22项、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17项,组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4次,专题培训5次。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治本攻坚行动,全面排查化解消防、食品、燃气、用电、建筑施工等方面隐患问题。扎实开展老年安全教育,开展防跌倒、防诈骗等主题宣讲活动。 (2)发挥养老事业促进职能。承办2024年济宁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选拔2名选手参加省级竞赛,济宁市荣获“优秀组织奖”。组织开展“孝养济宁大讲堂”系列专题活动8期,参训人员达15000余人次。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3期、162人,持证上岗率提升。联合市局养老服务科开展“孔孟之乡·孝当先”品牌创建系列活动,先后策划开展了政校企座谈会、演讲比赛、摄影大赛、短视频征集、护理技能大比武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擦亮叫响了“孔孟之乡·孝当先”养老服务品牌,中心12名人员在全部系列活动中均斩获佳绩。 (3)提升信息服务保障大局。认真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智慧民政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运行维护工作,积极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为市局和各救助职能部门开展救助提供信息保障。今年以来,比对信息54万条,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2723批次、1.45万户、4.4万人次。 (4)增强老年权益服务保障。发挥社会工作人才优势,建立服务对象走访制度,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动态,及时进行排解疏导。协助专业心理辅导师,开展心桥舒屋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一对一”个案精准服务14次。链接社会资源为老人、儿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92次。扎实开展基础医疗服务,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开展诊疗服务6860人次。加强与医保局和长护中心的沟通协调,确保符合办理条件的老人全部办理长护险,为全部服务对象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创新创优 2024年,“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儿童福利院表演的节目《萱草花》在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六一”文艺汇演中荣获二等奖,在全市机关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党建主题文艺汇演中演出;1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获得民政部全国民政论坛三等奖;1人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省级养老人才称号;1人获得全市城市防汛突出个人荣誉称号;2人在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中荣获二等奖;在全市“孔孟之乡·孝当先”系列活动中,1人获得护理技能大比武一等奖,1人获得演讲比赛二等奖,9人获得短视频征集三等奖,1人获得摄影大赛三等奖;打造“孝养济宁大讲堂”品牌的经验做法和救助政策宣传做实做细的经验做法分别在《中国社会报》和《中国社会工作》上刊发,有力服务了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局。 四、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机构编制实名情况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陈丽、焦蓉霞、杜海平、刘会义、布留宪、程越、刘国陵、郝红娟、黄银灿、孙红贤、黄鸣、王晓进、周莉莉、梁朔、杨二娟、宫秀兵、王红军、王霞、边艳华、董曼曼、辛丽梅、姚玲、李昂、田园、董超、徐瑶瑶、蔡伟、郑文、王金妹、徐兴云、王薇、李良花、胡宏、魏衍丽、张瑶、朱明旭、付晓、张睛睛、张青、冯园园、王雪伟、王弦弦、侯倩、姜平香、赵璇、张晓旭、许艳、袁子豪、郭姝婷、李艳、李强、李建华、仲海棠、秦健、李永、程琳、陈虎、冯亚琴、蔡前姣、马侃、武玉宝、陈婷、唐中伟、郑俊俊、陈茜、郑吉朋、袁红星、常新珍、韩雪。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