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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3-12浏览次数:字号:[ ]


一、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

住    所:济宁市红星中路24号福彩大楼6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协调配合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等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执法监察工作;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马侃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民政局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3年,在市民政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紧紧围绕重点职责任务,坚持“服务全局、配合业务、查处个案、末端监管、规范执法、案结了事”的定位,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圆满完成了支队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支队荣获五星级党支部、“模范机关建设工作表现突出集体”等荣誉称号,《民政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研究》荣获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困境研究》获2023年度法治济宁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三等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引领业务创新发展

一是周密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筹划制定主题教育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学习计划及配档表,按照“月度有计划、每周有提示、天天有学习”的思路,创新“四学联动”主题教育理论学习模式。开展专题集中学习5次,积极开展“我为发展献良策、解难题、建新功”活动,制定“我为群众办一事”清单,为困境儿童点亮“微心愿”,在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集中开展“真情服务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为年长老人送温暖送服务。建立主题教育检视清单,结合上级巡察整改情况,围绕解决理论学习、政治素养、能力本领、担当作为、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6个方面的问题,形成支队主题教育问题清单3个,提出整改措施和目标,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强力按时推进各项问题整改。二是突出政治引领,强化理论武装。始终将政治摆在首位,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学什么、怎么用”,高质量开展专题研讨和集中学习。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发挥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知识竞赛及线上媒体平台作用,全年开展集中学习22次,主题党日14次,专题研讨3次,集体撰写心得体会3次,支部书记讲专题党课2次。三是强化意识形态建设,高效履职尽责。认真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制,制定《2023年度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党的建设工作要点》《意识形态一岗双责责任书》《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实施方案》《意识形态网络與情应急预案》《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全年召开支委会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4次,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主体责任。

(二)聚焦主职主业,担当作为抓落实

严格高效精准管理,建强综合执法队伍。一是着力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建立周五“学法强基”法治能力提升大课堂,全体人员轮流讲授民政领域法律法规,集体研究、探讨、交流民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严格规范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请销假等纪律规定。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现持证执法人员全覆盖,全过程记录执法,做到留痕、可回溯管理。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保密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教育引导支队人员规范言行,坚决守住不发生问题的底线。

立足岗位职责,规范开展各项业务检查。一是扎实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余家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协助配合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75家社会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二是实现民政执法工作常态化。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风险防范等专项工作转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并采取说服教育、提示提醒、指导约谈、协商劝诫等柔性手段,引导社会组织行为合法。2023年度共实施行政处罚案件28起,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落实全过程记录、公示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是坚决守好民政服务机构风险防范底线。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五一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民政服务机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民政服务机构晨会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督导、“两节一会”期间安全生产督导等检查工作,对80余家民政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排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160余项,确保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

着力提升规范化水平,持续加强执法制度化建设。一是执法流程规范化。坚持在探索中完善制度、在创新中提升水平,制定《民政执法工作八项制度》《行政执法内部运行管理办法》等制度,不断优化完善民政行政执法流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工作制度等为核心的执法制度体系。二是提升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三是建立单位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机制,促进单位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提升单位规范化建设水平。四是创新市县一体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赴宁波调研学习优秀民政执法模式,创建民政执法工作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全市民政法治建设、建立形成民政大执法格局奠定基础。

(三)坚持总体工作法治化,严格落实普法宣传责任 

一是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责任人职责。定期调度法治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开展,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契机,督促支队成员严格依法办事,坚决防止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发生。二是坚持把法治工作放在首位。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目标,及时传达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和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专题部署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及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三是扎实推进普法宣传工作。坚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深入社区、村居、广场,先后开展了“执法为民暖人心 普法惠民入人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系列普法、创建文明城市普法以及国家宪法日普法活动,发放宣传册5000余份,出动执法人员80余人次。同时,充分利用执法覆盖面广的优势,结合各类检查工作,实现在执法中普法、在普法中执法。

新的号角已吹响,新的征程已启航。支队将进一步提振“三争四敢”精气神,塑强“五种精神特质”,围绕“一个强力突破、四个全面提升”,真抓实干、担当作为,为推动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三、章程

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24号福彩大楼6层。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四)协调配合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等工作;

(五)监督、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执法监察工作;

(六)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本单位党务工作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队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0日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

编制人数:14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马侃、武玉宝、陈婷、唐中伟、郑俊俊、陈茜、郑吉朋、袁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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