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 |||
| |||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36号 宗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业务范围: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生活困难等状况调查研究,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信息发布事务工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宣传、咨询、社会资源链接等工作,承担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示范应用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心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定代表人:杨殿生 经费来源:全额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民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716817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夏季:13:30--17:30 冬季:14:00--18:00 办公电话:0537-2259885 电子邮箱:jnsebzx@ji.shandong.cn 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537-2253656 二、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3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生活困难等状况调查研究,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信息发布事务工作; (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宣传、咨询、社会资源链接等工作,承担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示范应用技术推广工作; (三)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四)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心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承担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本单位党务工作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本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5日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