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概要 > 部门职能
民政概要

部门职能

    部门职能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济宁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县(市、区)际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市辖区街路巷命名和更名的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全市殡仪馆建设、搬迁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省级财政拨付和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五)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健全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八)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济宁市行政区划图。